離婚協議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47號
PTDV,106,家訴,47,2018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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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慎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沈麗瑛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家訴字第47號請求離婚協議無效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 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3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 同年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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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