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秀芳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江照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2,
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