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6年度,6號
PTDV,106,家簡,6,20180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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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6號
原   告 潘佩蓁
被   告 許潘美(兼潘俊廷之承受訴訟人)
      潘明尉(兼潘俊廷之承受訴訟人)
      潘進興(兼潘俊廷之承受訴訟人)
      潘勝芳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許美蓮
被   告 潘正民
特別代理人 許吉明
被   告 潘彥
法定代理人 江易芸
被   告 陳 杰(潘俊廷之承受訴訟人)
監 護 人 謝巧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中及「附表二編號3 」關於潘彥「勳」之記載,應更正為潘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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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