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241號
PTDV,106,司繼,1241,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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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程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簡金霞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簡金霞(女,民國00年0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 縣萬丹鄉下林仔46號之11)於87年11月1 日死亡,且其繼承 人均聲明拋棄繼承,惟被繼承人張簡金霞遺有土地1 筆,並 滯欠101 年至105 年度地價稅合計新臺幣2,672 元,為免因 無人繼承遺產,致影響遺產管理及地方稅徵收,爰依法聲請 選任被繼承人張簡金霞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 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4 順序之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 1178條第2 項、第1176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張簡金霞於87年11月1 日死亡,且其繼承人 業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87年度繼字第491 號、102 年度司繼字第254 號准予備查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 宗查核無訛。惟查,被繼承人張簡金霞尚有1 名胞兄張簡義 盛,有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復查張簡義盛雖於94年6 月23日 死亡,惟張簡義盛並無就本件被繼承人張簡金霞之遺產聲明 拋棄繼承之情形,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被 繼承人尚有第3 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張簡義盛,非繼承人之有 無不明,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選任遺產管 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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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