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柏景
上列聲請人與劉振隆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1,080,00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
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陳明本件是否係基於侵權行為向債務
人請求。)
二、本件聲請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向債務人請求①自民國98年
2 月10日起至103 年9 月10日止,每月新臺幣15,000元委由
債務人劉振隆繳付房貸共計68個月合計1,020,000 元及②自
民國97年10月10日起至98年1 月10日止,每月15,000元共計
4 個月合計60,000元,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1,080,
000 元自民國97年10月1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
債權釋明文件。或陳明是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