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556號
PTDV,106,司促,11556,2018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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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林承賢明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承賢明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 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8 日裁定命其補正本件債務人 林承賢明承工程行之法人登記資料、買賣契約及統一發票 ,並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聲請人於106 年12月13日收受 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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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