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號
PTDV,105,訴,8,2018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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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孔火德 
被 上訴 人 陳憲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83萬7,000 元(27000 ×31=837000),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
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7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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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