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44號
PTDV,105,訴,344,201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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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   告 蔡長鶴 
訴訟代理人 蘇青山 
被   告 洪清陽 
訴訟代理人 洪鄭金女
被   告 洪清松 
      蔡 在 
      曾春霞 
      洪有樂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武郎 
被   告 蔡安祿 
      洪坤南 
      洪有登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有明 
被   告 林文政 
      林文燦 
      林文祥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洪景政 
被   告 洪葫爐 
      謝春生 
      蔡陸欽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光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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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