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42號
PTDV,105,訴,342,2018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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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彩均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桓文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俊德 
      蔡明樹律師
反 訴被 告 和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益充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二月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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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