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00號
PTDV,104,訴,300,201801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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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   告 趙劉月 
訴訟代理人 趙連財 
      孔福平律師
被   告 邱益來 
      蕭壽發 
      蕭新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昆山 
被   告 蕭水菊 
法定代理人 林清順 
被   告 蕭水雲 
      李蕭水淑
      蕭英汝 
      蕭崑昇 
      蕭宇呈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新輝 
被   告 吳啟誠 
被   告 王國隆 
參 加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順賢 
複代理人  薛聖耀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葉孟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7 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行關於「‧一二平方公尺……」之記載,更正為「‧二七平方公尺……」。
原判決主文欄第八行關於「萬分之二○○○一……」之記載,更正為「萬分之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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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