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育麟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育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育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分別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3 年,合計刑期 4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7 月13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 部於107 年1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03700 號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