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27號
PTDM,107,聲,127,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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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保佑
具 保 人 張承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承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保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具保人張承豐提出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5 千元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 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聲請意旨漏 載「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 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郭保佑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偵查 中,經檢察官命具保5 千元,經具保人張承豐繳納5 千元 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40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後,因撤回上訴而確定,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執字第7021號指揮執行等情,有國 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12月28日 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二)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 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此有執行傳 票之送達證書影本2 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 6 年12月7 日屏檢錦強106 執7021字第37949 號通知函及 其送達證書影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 第00000000000 號交辦單暨所附拘票影本、報告書影本、 被告及具保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稽。又 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



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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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