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重元(原名:陳家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3157
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陳重元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陳重元(原名陳家瑋)與李冠鋐(所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部 分,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2108號判決在案)係朋友, 兩人應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 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將金融卡交付他人使用,可能成 為該人掩飾犯罪所得之工具,竟不顧他人可能遭受損害之危 險,竟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由陳重元介紹、聯 絡知情之李冠鋐出售帳戶,而於民國105 年10月間初,在屏 東縣屏東市中正路小北五金百貨附近某處,將李冠鋐所申設 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屏東勝利路郵局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下稱本 案帳戶),以新臺幣(下同)6000元售予侯智淵(所涉罪嫌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轉交予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陳重元則因聯絡上情而 獲取1 千元。嗣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 之方式,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分 別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前 開帳戶內,並旋遭詐騙者提領一空。嗣因附表所示之人察覺 有異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案經張台達、劉珊珊、趙若淇 、蔡秀嫺、林德偉、黃英綿、吳韶卿、吳沛蓁訴由屏東縣政 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陳重元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張台達、劉珊珊、趙若淇、蔡秀嫺、林德偉 、黃英綿、吳韶卿、吳沛蓁、被害人黃韻璇、吳佳育、徐之 農警詢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李冠鋐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 中華郵政105 年11月2 日儲字第1050194827號函暨所附本案
帳戶之儲金資料及交易明細表(警500 卷第74-76 頁)、附 表證據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匯款交易明細表、拍賣網頁 、LINE畫面對話截圖等資料(詳見附表「證據」欄所示)在 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足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 同正犯。查被告與證人李冠鋐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 付詐騙集團,雖其等得以知悉該帳戶將供為詐騙等不法所得 使用,然無證據證明被告與上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直接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或參與詐欺取財等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 其提供本案帳戶供為贓款匯存提領所用,自屬詐欺取財構成 要件以外之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 段、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至原起訴意旨 雖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之4 第1 項 第3 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惟查本件詐欺集團雖係利用 網際網路,在公開網站上刊登而散布虛偽之拍賣訊息,以此 詐欺瀏覽該網頁之不特定公眾,然被告僅屬提供帳戶之詐欺 幫助犯,已如前述,其就交付帳戶後,其帳戶可能供他人詐 欺使用,固有所認識而有不確定故意,然現今詐欺集團詐欺 手法多端,亦不乏直接與被害人見面實施詐術者,被告對使 用其帳戶之詐欺正犯將如何實施詐術乙節,未必有所認識, 此外,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對本件詐欺集團成員 係利用網際網路施行詐術之情有所認識,依罪疑唯輕之證據 法則,應認被告僅有幫助普通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從而 ,公訴意旨主張被告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加重詐欺取財罪 之幫助犯,尚有誤會,然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 本院卷第16頁反面),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附此敘明 。再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對附表所 示之被害人詐欺取財,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之規定,從一重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再按幫助犯係從犯,從屬於正犯而成立,則刑法上無「共同 幫助」之情,亦即縱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同就犯罪行為施以 助力,仍僅屬各該行為人自負幫助責任之問題,是以,被告 與李冠鋐固均對上開詐欺犯行提供助力,且同有幫助詐欺之 犯意,惟應各自負起幫助詐欺罪責,並無刑法第28條之適用 ;又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可
言,是被告所幫助之詐欺集團成員相互間,就上開詐欺取財 犯行,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亦無須論 以被告有幫助共同詐欺取財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 第6767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又被告未實際參與詐 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爰審酌近來人頭帳戶之相關犯罪猖獗,不法份子屢利用人頭 帳戶浮濫之漏洞,再指示集團成員將被害人所付金額,自控 制之人頭帳戶提領一空,非但令檢警追緝困難,更導致被害 人求償無門,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被告竟仍率然 提供上開帳戶,施助予犯罪集團,行為實屬可議;並使附表 所示被害人因而遭詐騙如附表所示合計約11萬元之金額,造 成危害非微;惟念其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 告未賠償被害人以彌補渠等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六、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幫助交付本案帳 戶而獲得1,000 元之金額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 明確(本院卷第17頁),該1,000 元核係被告之犯罪所得, 又上開所得既未扣案,揆諸前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 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 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證據 │
│ │被害人│ │ │及金額(新台幣│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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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台達│105 年10│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出│張台達旋於翌日│①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月8 日23│售日本最新神奇寶貝 │10時33分許,在│明細表(警500 卷│
│ │ │時50分許│pokemon go plus寶可 │自動櫃員機轉帳│第21頁) │
│ │ │ │夢感應手環之不實訊息│2100元至被告前│②露天拍賣購買網│
│ │ │ │,致張台達連結上網至│揭帳戶內。 │頁截圖10張(警50│
│ │ │ │上開網站見該不實訊息│ │0 卷第22-31 頁)│
│ │ │ │後,因此陷於錯誤而購│ │ │
│ │ │ │買並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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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珊珊│105 年10│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出│劉珊珊旋於同日│①露天拍賣購買網│
│ │ │月10日15│售PayPal美元英鎊歐元│,以網路轉帳4 │頁截圖3 張(警 │
│ │ │時許 │USD GBP:儲值/eBay付│萬6140元至被告│500 卷第40-42 頁│
│ │ │ │款/美金英鎊餘額充值 │前揭帳戶內。 │) │
│ │ │ │USD轉帳代付之不實訊 │ │②LINE畫面截圖4 │
│ │ │ │息,致劉珊珊連結上網│ │張(警500 卷第43│
│ │ │ │至上開網站見該不實訊│ │-44 頁) │
│ │ │ │息後,因此陷於錯誤而│ │③臺幣活存明細詳│
│ │ │ │購買並轉帳。 │ │細交易紀錄截圖1 │
│ │ │ │ │ │張(警500卷第45 │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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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趙若淇│105 年10│在蝦皮拍賣網站佯登出│趙若淇旋於同年│①被害人與詐騙賣│
│ │ │月8 日22│售張學友A CLASSIC │月10日15時28分│家的對話截圖13張│
│ │ │時15分 │TOUR世界巡迴會台北站│許,以網路轉帳│(警500 卷第53 │
│ │ │ │之不實訊息,致趙若淇│2800元至被告前│-57 頁) │
│ │ │ │連結上網至上開網站見│揭帳戶內。 │②轉帳交易紀錄截│
│ │ │ │該不實訊息後,因此陷│ │圖1 張(警500 卷│
│ │ │ │於錯誤而購買並轉帳。│ │第55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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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蔡秀嫺│105 年10│在蝦皮拍賣網站佯登出│蔡秀嫺旋於同日│①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月11日 │售關立固保健食品之不│14時39分許,在│明細表(警500 卷│
│ │ │ │實訊息,致蔡秀嫺連結│自動櫃員機轉帳│第70頁) │
│ │ │ │上網至上開網站見該不│4600元至被告前│ │
│ │ │ │實訊息後,因此陷於錯│揭帳戶內。 │ │
│ │ │ │誤而購買並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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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德偉│105 年10│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出│林德偉旋於翌日│①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月8 日 │售日本最新神奇寶貝 │12時21分許,在│明細表(偵8530卷│
│ │ │ │pokemon go plus寶可 │自動櫃員機轉帳│第18頁) │
│ │ │ │夢感應手環之不實訊息│2000元至被告前│②露天拍賣購買網│
│ │ │ │,致林德偉連結上網至│揭帳戶內。 │頁截圖8 張(偵85│
│ │ │ │上開網站見該不實訊息│ │30第16-17 頁) │
│ │ │ │後,因此陷於錯誤而購│ │ │
│ │ │ │買並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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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黃英綿│105 年10│在蝦皮拍賣網站佯登出│黃英綿旋於同日│①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月7 日21│售樂高蝙蝠俠玩具之不│21時4分許,在 │明細表(偵8530卷│
│ │ │時許 │實訊息,致黃英綿連結│自動櫃員機轉帳│第27頁) │
│ │ │ │上網至上開網站見該不│8888元至被告前│②被害人與詐騙賣│
│ │ │ │實訊息後,因此陷於錯│揭帳戶內。 │家的對話截圖8 張│
│ │ │ │誤而購買並轉帳。 │ │(偵8530卷第28-2│
│ │ │ │ │ │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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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吳韶卿│105 年10│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出│吳韶卿旋於翌日│①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月9 日23│售POKEMON GO PLUS手 │13時23分許,在│明細表(偵8530卷│
│ │ │時許 │環之不實訊息,致吳韶│自動櫃員機轉帳│第37頁) │
│ │ │ │卿連結上網至上開網站│2100元至被告前│ │
│ │ │ │見該不實訊息後,因此│揭帳戶內。 │ │
│ │ │ │陷於錯誤而購買並轉帳│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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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吳沛蓁│105 年10│在蝦皮拍賣網站佯登出│吳沛蓁旋於翌日│①臺幣活存明細詳│
│ │ │月8 日10│售2017張學友A │,以網路轉帳 │細交易紀錄截圖1 │
│ │ │時29分許│CLASSIC TOUR世界巡迴│4000元至被告前│張(偵8530卷第48│
│ │ │ │會台北站之不實訊息,│揭帳戶內。 │頁) │
│ │ │ │致吳沛蓁連結上網至上│ │②露天拍賣購買網│
│ │ │ │開網站見該不實訊息後│ │頁截圖2 張(偵85│
│ │ │ │,因此陷於錯誤而購買│ │30卷第49頁) │
│ │ │ │並轉帳。 │ │③LINE畫面截圖14│
│ │ │ │ │ │張(偵8530卷第50│
│ │ │ │ │ │-51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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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黃韻璇│105 年10│在蝦皮拍賣網站佯登出│黃韻璇旋於翌日│①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月9 日11│售保健食品之不實訊息│23時44分許,在│明細表(警500 卷│
│ │ │時許 │,致黃韻璇連結上網至│自動櫃員機轉帳│第64頁) │
│ │ │ │上開網站見該不實訊息│17200元至被告 │ │
│ │ │ │後,因此陷於錯誤而購│前揭帳戶內。 │ │
│ │ │ │買並轉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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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吳佳育│105 年10│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出│吳佳育旋於同日│①露天拍賣購買網│
│ │ │月10日16│售寶可夢手環之不實訊│,在自動櫃員機│頁截圖1 張(偵 │
│ │ │時許 │息,致吳佳育連結上網│轉帳19500元至 │8530卷第60頁) │
│ │ │ │至上開網站見該不實訊│被告前揭帳戶內│②LINE畫面截圖3 │
│ │ │ │息後,因此陷於錯誤而│。 │張(偵8530卷第61│
│ │ │ │購買並轉帳。 │ │-63 頁) │
│ │ │ │ │ │③存摺內頁影本1 │
│ │ │ │ │ │張(偵8530卷第64│
│ │ │ │ │ │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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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徐之農│105 年10│在露天拍賣網站佯登出│徐之農旋於同日│①中國信託銀行存│
│ │ │月9 日 │售知名歌手演唱會之不│16時44分許,以│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 │ │實訊息,致徐之農連結│網路轉帳4200元│(偵8530卷第76、│
│ │ │ │上網至上開網站見該不│至被告前揭帳戶│78頁) │
│ │ │ │實訊息後,因此陷於錯│內。 │②臺幣活存明細詳│
│ │ │ │誤而購買並轉帳。 │ │細交易紀錄截圖1 │
│ │ │ │ │ │張(偵8530卷第 │
│ │ │ │ │ │77頁) │
│ │ │ │ │ │③被害人與詐騙賣│
│ │ │ │ │ │家的對話內容截圖│
│ │ │ │ │ │(偵8530卷第79-8│
│ │ │ │ │ │0 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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