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6號
PTDM,106,重附民,6,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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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蔡豐吉
       蔡許素對
       蔡佩純
       蔡啟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被   告  玄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煥清
被   告  蔡政峰
       薛高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65 號,
即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6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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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玄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