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蔡豐吉
蔡許素對
蔡佩純
蔡啟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被 告 玄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煥清
被 告 蔡政峰
薛高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65 號,
即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6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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