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5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毒偵字第1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嘉峯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 意,於民國106 年5 月30日下午2 時許,在屏東縣○○鄉○ ○村○○○路000 號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 菸內點菸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因認被 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嫌等語。
二、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規定即 明。經查,本案前揭公訴意旨所指犯罪事實,前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7 月29日,以106 年度毒偵 字第1981號提起公訴,於同年8 月17日繫屬本院,嗣由本院 於同年10月27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447 號判決,論被告以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 月,並於106 月11月21日 確定(下稱前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 復有該案起訴書1 份、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8 月 12日屏檢錦盈106 毒偵1981字第5848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戳 印1 枚、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47 號刑事判決書1 份、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 可稽。嗣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同一事實,又於 106 年8 月23日,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1688號提起公訴,並 於同年9 月19日繫屬本院乙節,亦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106 年9 月15日屏檢錦洪106 毒偵1668字第6608號函上之 本院收文章戳印1 枚附卷及106 年度毒偵字第1688號起訴書 1 份在卷為憑。是以,檢察官就相同事實,重行起訴且前案 判決業經確定,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君瑜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