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156號
PTDM,106,訴,156,2018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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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光慶
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陳宗興
選任辯護人 鄭婷瑄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郭冠宏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莊宗霈
選任辯護人 陳松甫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2912、3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下午4 時30分宣判,惟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重要證據之 比對與事證判斷上之耗時程度均超出預期,復為詳細製作判 決書原本,以求裁判品質之增進,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 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 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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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