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博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調偵字第6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博威犯公然侮辱罪,共貳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徐博威在其苗栗縣○○市○○路000 巷0 號住處,以電腦設 備連接上網,並以遊戲角色暱稱為「YOLO#41267」之名義登 入線上遊戲「爆雪英霸」,因與蕭偉民於該遊戲中所使用暱 稱為「JOBA」之角色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 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遊戲對話視窗中,分別於:(一)民國106 年7 月3 日18時許,以「這個古爾丹也是數一數 二的廢物」、「廢物JOBA」等語接續公然侮辱遊戲角色暱 稱為「JOBA」之蕭偉民。
(二)同年月13日19時30分許,以「閉嘴啦垃圾」、「JOBA是垃 圾」等語接續公然侮辱遊戲角色暱稱為「JOBA」之蕭偉民 ,足以貶損蕭偉民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本件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 用之(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所規範之「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 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 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 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 司法院 院字第203 3 號解釋、第2179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解釋第145 號解釋意旨參照) 。次按所謂「侮辱」係以使 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 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貶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或 地位之評價;又個人於網路空間上以匿名或假名與他人往 來,彼此間固可能未知他人之真實身分及姓名,然其來往 活動仍須依賴個人於網路空間之化身身分、角色以交互建 構,故個人以匿名、假名所創設之網路化身與其所在之網 路社群成員間,亦同具專屬於該群組及平台,就其網路身 分因與他成員陸續往來互動所逐漸產生、型塑之人際關係 、名譽及評價,與真實社會並無差異。是行為人只要對該 網路化身之身分有所認識,且個人均係以該網路空間之匿
名、代號與相同社群之其他網路使用者相互交易、往來, 則網際網路中進行交易時所使用之代號、匿名本身仍具有 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自亦應受法律關於名譽 權之保護( 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2114號、103 年度上易字第1164號判決參照) 。是核被告如事實及理由 欄一、(一)至(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 之公然侮辱罪。
(二)本件被告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一)至(二)所為,均係 先後以前開言詞辱罵告訴人之行為,係於密切之時間、在 同一地點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公然侮辱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 以評價為當,故應分別論以接續犯而以一罪論。(三)被告如事實及理由欄一、(一)至(二)所示2 次公然侮 辱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四)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蕭偉民互不相識,因在網路遊戲中有 所爭執,恣意在不特定人所得共見共聞之網路遊戲對話視 窗中,以前揭具負面評價之不雅用語辱罵告訴人,使告訴 人感到難堪及人格受辱,其行為殊值非難;惟念其犯罪後 已坦承犯行,尚見悔意,兼衡酌其前無刑事犯罪紀錄,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良好,本案 犯罪之動機、目的、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現無業、 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情況、迄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政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調偵字第622號
被 告 徐博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博威和蕭偉民均為網路遊戲「暴雪英霸」之玩家,遊戲暱 稱分別使用YOLO#41267、JOBA,徐博威明知該遊戲網站係屬 參與組隊之多數玩家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對話頻道,竟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7 月3 日18時許,在兩人均 以網路連結上線前開網路遊戲時,以「這個古爾丹也是數一 數二的廢物」、「廢物JOBA」及同年月13日19時30分許以「 閉嘴啦垃圾」、「JOBA是垃圾」之留言辱罵,足以毀損蕭偉 民之人格及名譽。
二、案經蕭偉民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博威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蕭偉民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遊戲對話翻拍畫面及 遊戲暱稱YOLO#4 1267 之申登人資料及上線IP位置等資料在 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又 其先後為上開2 次公然侮辱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 予分論併罰。至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0 條之 誹謗罪嫌,然依被告所載之上開文字,並非指涉特定事項以 毀損告訴人名譽,而僅屬單純貶損告訴人名譽之文字,是自 難認被告所為與刑法310 條之誹謗罪嫌之構成要件相符,報 告意旨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檢察官 吳政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家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