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1582號
PTDM,106,簡,1582,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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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5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意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1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意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殘渣包壹包,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吳意佑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6 年5 月16日20時至21時許,在其位於屏東縣○○鎮○○路 00巷00號之住處內,以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摻入飲 料內飲用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 同月19日6 時32分許,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 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殘 渣包1 包,復於同日8 時40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尿送 驗,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後之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意佑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仁壽派出所警員偵查報告、 本院106 年聲搜字468 號搜索票影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 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送 檢人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Z000000000000 )、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影本(報告編號:KH/2 017/00000000)各1 份及蒐證照片2 張在卷可佐,復有含有 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殘渣包1 包扣案可憑。至扣案之咖啡殘 渣包1 包,經警以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 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查 獲涉嫌毒品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 紙存卷可查,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憑採為認定事實之 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罪,如於經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於5 年內再犯,依法應為 追訴處罰,同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106 年1 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於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 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應 依法追訴處罰。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 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 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仍未能戒斷惡習,再為本件 施用毒品之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非堅,無視毒品 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固應 責難;惟念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 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 復審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 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 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考量其施用次數、坦承犯行 之犯罪後態度、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咖啡殘渣包1 包,經初步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已如前述,可見該殘渣袋含極微量 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 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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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