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366號
PTDM,106,交易,366,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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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啓義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9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楊啟義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惟該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楊啟 義與告訴人陳奕字已成立調解,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 ,有本院和解筆錄影本、聲請准予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 院卷第53頁、第63頁),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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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