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4年度,45號
PTDM,104,訴,45,2018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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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朝霖
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
      林鴻文律師
被   告 鄭建助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律師
      楊芝庭律師
      鄭伊鈞律師
被   告 洪春秀
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
被   告 李榮慧
選任辯護人 楊芝庭律師
      鄭伊鈞律師
被   告 陳志瓊
被   告 劉志煌
被   告 鄭瑞隆
被   告 徐筠樺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鴻文律師
被   告 吳咨瑤
被   告 吳學成
被   告 洪美華
前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施鴻璋
被   告 許巧伶
被   告 陳京寬
被   告 胡秋生
選任辯護人 廖椿堅律師
      邱芬凌律師
被   告 林燦珠
選任辯護人 陳三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偵字第261 號、第6062號、第6251號、第6361號、第6362號、第
7179號、第7180號、第80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朝霖共同犯如附表一之一所示之製造偽藥罪,共伍罪,各處同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鄭建助共同犯如附表一之二所示之製造偽藥罪,共伍罪,各處同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洪春秀共同犯如附表一之三所示之製造偽藥罪,共伍罪,各處同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李榮慧共同犯如附表一之四所示之製造偽藥罪,共伍罪,各處同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陳志瓊共同犯如附表一之五所示之製造偽藥罪,共伍罪,各處同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劉志煌共同犯如附表一之六所示之製造偽藥罪,共伍罪,各處同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施鴻璋犯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陽生三陽金絲膏伍拾玖盒又貳拾玖包、封口機壹台,均沒收之。張朝霖洪春秀被訴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均無罪。鄭瑞隆徐筠樺吳咨瑤吳學成洪美華許巧伶陳京寬胡秋生林燦珠均無罪。
事 實
一、張朝霖臺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製藥公司 )負責人,洪春秀係三陽製藥公司員工並為張朝霖之媳婦, 鄭建助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下稱上禾興公司)、禾懋生 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懋公司)、臺灣三陽醫學生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陽醫學公司)負責人,李榮慧為鄭建 助之前配偶,係上禾興公司會計,負責開票、支付款項、公 司進出貨及雜務。劉志煌富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下稱富 崧公司)實際負責人。陳志瓊為松大燙金有限公司(下稱松 大公司)負責人。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劉志 煌及陳志瓊均知悉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 藥廠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張 朝霖自民國99年8 月25日起,將三陽製藥公司所屬之屏東縣 潮州GMP 廠,交由上禾興公司負責人鄭建助經營。惟三陽製



藥公司於100 年6 月間發生氣爆後,鄭建助隨即將上開藥廠 內物品遷至其所有、未具藥品工廠製造許可之屏東縣○○鄉 ○○路00巷00號及毗鄰之鐵皮屋(下稱鐵皮屋等處所),並 每月支付張朝霖新臺幣(下同)3 萬6000元顧問費,由其負 責維繫客戶關係、以三陽製藥公司名義簽約;自101 年7 月 (起訴書誤載為102 年7 月)間起以月薪2 萬6000元僱用洪 春秀負責聯絡客戶、收受貨款及原物料,並為封裝;自102 年1 月間起以日薪850 元僱用陳建華調配、載送調配原料、 封裝。張朝霖鄭建助洪春秀李榮慧、陳建華(原名陳 景松,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以103 年度偵字 第261 號、第6062號、第6251號、第8084號為緩起訴處分) 、劉志煌陳志瓊共同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 間,先由張朝霖與不知情之台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 (下稱順安公司)、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領先公司)簽立委託製造契約,再由陳建華在上開未經許可 之鐵皮屋等處所調配藥布原料後,送予不知情之順安公司、 領先公司人員生產如附表二所示半成品之中藥貼布,由李榮 慧支付款項,再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製造期間,經洪春秀委 由富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負責人劉志煌,再由劉志煌轉介予 松大燙金有限公司負責人陳志瓊,由陳志瓊以每張0.6 元價 格,按洪春秀指定之尺寸,在高雄市○○區○○街000 ○0 號,接續加工裁切後,陳志瓊再向劉志煌請款,經劉志煌代 墊後,再以每張1.14元轉向鄭建助所屬禾懋公司請款,由李 榮慧支付款項,劉志煌據此賺取當中差價,而分別由陳志瓊 得款如附表三所示之犯罪所得共計1 萬3800元(未扣案)及 由劉志煌得款共計1 萬6000元(未扣案)。上開陳志瓊加工 裁切之未包裝半成品中藥貼布,均送回上開鐵皮屋等處所, 由洪春秀及陳建華封袋包裝,並滾印張朝霖所提供之藥布批 號、製造日期,製成中藥藥布成品。張朝霖鄭建助、李榮 慧、洪春秀、陳建華再共同基於販賣前開所製造偽藥之犯意 聯絡,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販賣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單價 及數量,販售予不知情之益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群 公司)負責人施桂梅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胡秋生 ,販售之對價則由施桂梅胡秋生匯入三陽醫學公司之新光 銀行帳戶內,而由鄭建助分別獲取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 之犯罪所得14萬3000元、31萬5060元,共計45萬8060元(未 扣案)。嗣經警、調人員搜索後扣得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 8 至11所示之物及其餘與上開製造偽藥及販賣偽藥無關之物 。
二、施鴻璋台灣陽生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生公司)



總經理,明知陽生公司未取得中藥藥品製造許可,不得加工 生產中藥藥布,竟基於製造偽藥之犯意,於102 年6 月間至 同年8 月間,接續指示不知情之員工許巧伶,向三陽製藥公 司人員(檢察官未特定人別,亦未起訴製造、販賣偽藥等罪 嫌)買進三陽金絲膏、德獅金絲膏未包裝之中藥貼布(較已 包裝好每片便宜約0.05角),每次數萬片,經負責倉管之不 知情員工陳京寬收貨,在址設屏東縣○○市○○路000 號陽 生公司內,由不知情之陽生公司人員將裸片以封口機封口包 裝(無證據證明已賣出)。嗣經警、調人員搜索後扣得如附 表四編號7 所示之物及其餘與上開製造偽藥無關之物。三、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屏東縣調查站、調查局航業調查處高雄調查站、調查局北 部機動站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件被告鄭建助李榮慧劉志煌陳志瓊施鴻璋,分 別就檢察官所舉證其自身以外之人(包括共同被告)於審 判外之陳述,均不爭執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155 頁 正面至第156 頁反面),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認適於為本件 認定事實之依據,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 定,應具有證據能力。而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顯示 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二)本件被告張朝霖及其辯護人主張概括承受契約書未經合法 提示或告以要旨,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19 頁反面 至第220 頁正面);通訊監察譯文之監察書文號、期間不 明,無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九第146 頁反面);除此 之外,對於本判決下列其餘引用被告張朝霖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 221 頁正面、本院卷五第23頁、第33頁、第48頁)。茲說 明如下:
1、按書面證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依其證據目的不同,而有 不同之屬性,有時為供述證據,有時屬物證性質,亦有供 述證據與物證兼而有之情形。如以書面證據記載內容之事 實作為供述證據者,亦即以記載之內容確定某項事實,而 與一般人陳述依其感官知覺所認知之見聞事實無異者,應 依人證程序檢驗該書面證據;若以書面證據本身物體之存 在或不存在作為證據者,係屬物證,須依物證程序檢驗。



又所謂傳聞證據,係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以言詞或書 面所提出之陳述,以證明該陳述內容具有真實性之證據而 言。是以關於書面證據,應以一定事實之體驗或其他知識 而為陳述,並經當事人主張其內容為真實者,始屬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 述,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僅於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 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時,始具證據能力。 倘當事人並未主張以該書面陳述內容為真實作為證據,或 該書面陳述所載內容係另一待證事實之構成要件(如偽造 文書之「文書」、散發毀謗文字之「書面」、恐嚇之「信 件」),或屬文書製作人之事實、法律行為(如表達內心 意欲或情感之書信,或民法關於意思表示、意思通知等之 書面,如契約之要約、承諾文件,催告債務之存證信函、 律師函等)等,則非屬上開法條所指傳聞證據中之書面陳 述,應依物證程序檢驗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301 號判決意旨參見)。查附件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5 所載之 概括承受契約書(簽約時間為99年8 月25日)及卷附99年 12月30日概括承受契約書增補條款、100 年3 月15日概括 承受契約書,分別係以契約內容及文書製作人之法律行為 作為證據,揆諸前揭說明,應同具供述證據及物證性質。 2、被告張朝霖及其辯護人雖否認概括承受契約書之證據能力 云云。惟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規定「其他於可信之 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亦得為證據」,可見對於具有 高度特別可信之文書,在兼具公示性、例行性、可信性之 原則下,雖屬傳聞證據,仍為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 所稱「除法律有規定」之情形,例外容許作為證據使用。 所謂「可信之特別情況」,應與同條第1 款「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第2 款「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 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之性 質相同,亦即文書製作過程、內容之正確性,均需與同條 第1 、2 款之文書具有相同程度之可信性。查被告鄭建助 與被告張朝霖間所簽立之99年8 月25日概括承受契約書、 99年12月30日概括承受契約書增補條款、100 年3 月15日 概括承受契約書(見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214 頁 至第217 頁),乃一式兩份經被告張朝霖鄭建助簽名、 蓋章、按捺指印等確認無訛後各執一份為憑之證明文書, 且具有法律效力,攸關權利義務之重大變更,自當經過反 覆檢查確認,倘若重要細節有所更動,甚至再按捺指紋以 昭慎重,其內容真實性之保障極高,而與一般隨筆書寫記



載之文書顯然不同,應屬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而例外依 上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辯護意旨否認證據能力云云,尚 無可採。
3、本判決所引用如附表七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均係合法監 聽所得之證據,有本院102 年度聲監字第105 號、第314 號、102 年度聲監續字第507 號、第509 號、第580 號、 第581 號通訊監察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監聽卷一第 67頁至第69頁、第449 頁至第451 頁、本院監聽卷二第55 頁至第56頁、102 年度聲搜字第20號卷第24頁、本院監聽 卷三第25頁至第26頁、第29頁至第30頁),並無證據顯示 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被告 張朝霖僅以卷內部分節錄之通訊監察譯文未載明通訊監察 書文號及監察期間云云,遽認非法監聽,容有誤會。 4、被告張朝霖及其辯護人對本判決下列其餘所引用張朝霖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證 據能力。本院於審理時提示上開審判外陳述之內容並告以 要旨,經張朝霖及其辯護人到庭表示意見,亦未於言詞辯 論終結前對該等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資格為聲明異議,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應視為張朝霖已有將 該等審判外之陳述作為證據之同意。本院審酌前開張朝霖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 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 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 能力。
5、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係經警、調單位依法搜 索查扣,有相關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據 在卷可稽,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 反面解釋,自均有證據能力。且非供述證據除違法取證而 依法禁止使用或經權衡後排除使用外,均應有證據能力。 惟被告張朝霖及其辯護人僅空言否認證據能力(見本院卷 二第155 頁反面至第156 頁反面),而未釋明有何違法取 證之情形,所辯尚無可採。
6、至被告張朝霖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否認證據能力之 證據,未經本判決引為認定張朝霖有罪之證據者,不另贅 述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三)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洪春秀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 檢察官、被告洪春秀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 本院卷五第33頁至第34頁、第48頁),亦未於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之情況,



認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 第2 項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而非供述證據部分, 係經警、調單位依法搜索查扣,有相關搜索票、扣押物品 清單等證據在卷可稽,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自均有證據能力。至被告洪春秀及 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否認證據能力之證據,未經本判 決引為認定洪春秀有罪之證據者,不另贅述證據能力,附 此敘明。
二、認定事實:
【事實欄一:被告鄭建助李榮慧
(一)前揭事實欄一所示之事實,業據被告鄭建助李榮慧於本 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92 頁正面至第196 頁 正面、本院卷九第140 頁正面),核與證人即共犯陳建華 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13 頁至第119 頁、第120 頁至第124 頁、 第127 頁至第131 頁、第136 頁至第144 頁、102 年度他 字第309 號卷一第117 頁至第118 頁反面、102 年度他字 第309 號卷二第204 頁至第206 頁、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349 頁至第353 頁、本院卷六第279 頁至第346 頁 )、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朝霖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屏警刑民 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證人即共同被 告洪春秀於警、偵訊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 00號卷第47頁至第50頁、第52頁至第58頁、第82頁至第93 頁、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26 頁至第128 頁、10 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83頁至第85頁)、證人即共同被 告陳志瓊於警、偵訊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 00號卷第191 頁至第195 頁、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 第185 頁至第186 頁、第188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劉志 煌於警、偵訊之證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 第183 頁至第185 頁反面、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 187 頁至第188 頁)均相符,並有被告張朝霖鄭建助簽 訂之99年8 月25日概括承受契約書、99年12月30日概括承 受契約書增補條款、100 年3 月15日概括承受契約書(見 102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二第214 頁至第217 頁)、洪春 秀製作如附表五所示之聯絡簿記載(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62頁、第73頁至第74頁、103 年度他字第 309 號卷一第179 頁至第182 頁)、如附表六所示之順安 公司之估價單(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45 頁、第148 頁、第150 頁)、如附表七所示之通訊監察譯 文(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41頁、第94頁至 第95頁,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55頁、第56頁



、第60頁至第62頁、第104 頁至第105 頁,102 年度聲搜 字第20號卷第23頁,本院監聽卷一第143 頁至第145 頁, 本院監聽卷二第97頁,本院監聽卷三第417 頁、第325 頁 )、如附表八所示之出貨明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201 頁、第211 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 理署103 年4 月3 日FDA 藥字第1039901565號函(見103 年度偵字第261 號卷第149 頁正反面)各1 份在卷可稽, 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6 、8 至11所示之物扣案供憑。是被 告鄭建助李榮慧之自白經核與上揭證據相符,堪信為真 實,本件事證明確,渠等犯行堪以認定。
【事實欄一:被告洪春秀
(二)訊據被告洪春秀固坦承知悉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 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 生產過程等情,且有如事實欄二所載委託製造藥布過程( 見本院卷一第197 頁正面至第198 頁反面),惟矢口否認 有何製造偽藥犯行,辯稱其僅係包裝,而非製造云云。辯 護人則辯以:被告洪春秀僅係依被告鄭建助指示工作而不 知其原委,不構成製造偽藥罪嫌云云。惟查:
1、前揭如事實欄一所示委託製造藥布過程等情,業據被告洪 春秀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一第197 頁正面 至第198 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共犯陳建華於本院審理中 證述(詳見附表九,見本院卷六第279 頁至第346 頁); 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建助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洪春秀負責三 陽製藥客戶之訂單進出貨,及委託領先公司、順安公司製 造藥品(見本院卷七第84頁至第86頁、第106 頁至第107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李榮慧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洪春秀 會寫日誌記錄工作情形,洪春秀負責委託領先公司、順安 公司去製造藥品,並向其請款,因此富崧有幫三陽裁切藥 布,也透過工作日誌知道洪春秀在長治那裡包裝藥品(見 本院卷七第121 頁至第123 頁);證人即共同被告劉志煌 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洪春秀有跟我聯絡說有貼布要裁切, 我不能做,就轉介給陳志瓊做(見本院卷八第150 頁至第 151 頁)等語均相符,並有洪春秀製作如附表五所示之聯 絡簿記載(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62頁、第 73頁至第74頁、103 年度他字第309 號卷一第179 頁至第 182 頁)、如附表六所示順安公司開立之估價單(見屏警 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145 頁、第148 頁、第150 頁)、如附表七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41頁至第42頁、第94頁至第95頁,屏警 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55頁、第56頁、第60頁至第 62頁、第104 頁至第105 頁,102 年度聲搜字第20號卷第 23頁,本院監聽卷一第143 頁至第145 頁,本院監聽卷二



第97頁,本院監聽卷三第417 頁、第325 頁)、如附表八 所示之出貨明細(見屏警刑民字第Z00000000000號卷第20 1 頁、第211 頁)各1 份在卷可稽,及如附表四編號1 至 6 、8 至11所示之物扣案供憑,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2、被告洪春秀雖辯稱僅「包裝」藥布,而未「製造」偽藥, 且其僅係依被告鄭建助指示工作而不知其原委,無製造偽 藥故意云云。惟按藥事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 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情形,藥事法第20條第1 款定 有明文。而刑事法上所謂製造行為,指利用各種原、物料 予以加工,製作成特定目的產品之謂,是凡在該特定目的 產品完成前所採取之一切人為措施,均屬之,不以使原、 物料發生化學或物理變化為限(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 第3428號判決意旨參見)。由前述說明可知,藥事法所謂 「製造」偽藥,係指從「原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 到「產品」,並無當然排除包裝行為之規定,則包裝行為 是否構成製造行為,應依包裝行為在製造過程中之情形予 以判斷。易言之,倘若藥廠依其製作過程,係從原料至半 成品至裁切而包裝為成品販賣,則該包裝行為自屬製造行 為一環,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即構成製造偽 藥。反之,倘若藥物業經製造為成品後,再予以拆封後重 新包裝,則此包裝行為非上開從「原料」、「半製品或中 間產品」到「產品」之階段行為,自非藥事法上所稱製造 行為。又藥事法第14條規所稱藥商,包括藥物製造業者, 復依同法第27條規定,製造藥物之藥商應領有製造業藥商 許可執照,並依同法第57條規定,其製造應符合藥物優良 製造準則(GMP )規定,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 ,若未經核准擅自從事藥布之截切、包裝作業,已涉違反 前述「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規定。再者,依藥事法第58 條規定,「藥物工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 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因此藥品經核准後 得委託GMP 藥廠製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3 年 4 月3 日FDA 藥字第1039901565號函同此解(見103 年度 偵字第261 號卷第149 頁正反面)。查被告洪春秀委託領 先公司、順安公司所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獅球槌元膏、貼 溫藥膏布(即溫感貼)、" 三陽" 化龍膏藥膠布,其登記 製造廠名稱分別為領先公司台南廠及三陽製藥公司(核准 製造地點為屏東縣○○鎮○○路00號),有上開藥布許可 證查詢資料各1 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9 頁、第18頁 、第30頁),且三陽製藥公司於100 年間氣爆後搬遷至上 開鐵皮屋等處所內,分別由陳建華調配藥布材料及將半成



品之藥布送至富崧公司裁切,由陳建華與洪春秀包裝藥布 ,除上開鐵皮屋外並無其他工廠可以再生產藥布等情,業 據證人即共犯陳建華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甚明(見本院卷六 第279 頁至第280 頁、第282 頁、第286 頁至第287 頁、 第328 頁、第311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張朝霖於本 院審理中證述:氣爆後潮州廠就全部停工沒有作業一情相 符(見本院卷七第54頁),而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建助亦於 本院審理中證稱:長治那邊的倉庫無藥品工廠登記等情( 見本院卷七第83頁),可見被告洪春秀係透過陳建華及富 崧公司劉志煌等人,在未經核准登記之地點調配藥品、裁 切半成品藥布,並參與包裝藥布,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洪 春秀所為之包裝行為,係在附表三所示中藥藥布從原料至 成品過程中之階段行為,難以切割而單獨視之,自屬製造 偽藥之一部行為。又被告洪春秀於本院準備程序自承知悉 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 、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生產過程,亦知悉長治鄉的 工廠沒有藥品製造許可(見本院卷一第197 頁正反面), 則其在未經核准之地點擅自製造上開藥布,自有與被告鄭 建助、李榮慧、陳建華等人共同製造偽藥之故意甚明。【事實欄一:被告張朝霖
(三)訊據被告張朝霖固坦承知悉藥廠生產之藥布及藥丸,須在 政府許可之藥廠內執行調劑、塗布、裁切、封裝及儲存等 生產過程,且其有將三陽製藥公司經營概括授權給鄭建助 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製造偽藥之犯行,辯稱:其在概括 授權後就沒有處理三陽製藥公司的經營,鄭建助只有藥證 的事情才會徵詢意見,其餘被訴事實均不清楚云云(見本 院卷一第191 頁正面至第192 頁正面)。辯護人則辯以: 被告張朝霖於99年間即將三陽製藥公司讓與被告鄭建助概 括承受及實際經營,本件係被告鄭建助私自假借三陽製藥 公司名義經營業務,被告張朝霖僅係三陽製藥公司掛名負 責人及經鄭建助聘為顧問,負責提供鄭建助諮詢,未實際 經營行為,亦不曾授權鄭建助使用三陽製藥公司名義,被 告張朝霖與製造偽藥一事無關,卷內亦無證據可認與被告 張朝霖有關;又藥品包裝並非屬藥品加工,非屬藥事法所 稱「製造偽藥」等語。惟查:
1、證人即共同被告鄭建助於本院審理中證述: 問:有無概括承受三陽製藥?
答:協議是這樣寫,但是他沒有轉給我,執照也沒有給我 ,在概括承受那邊都有陳述,事實上太多原因所以沒 登記。




問:協議時,利潤如何分配?
答:百分之八十我出的,他握有百分之二十的股權,但是 要考慮到之前資金,盈餘,當時還沒有談到,大概就 是有百分之二十是他的。
問:他拿到百分之二十股權,在公司負責什麼? 答:他對藥品比較熟,要協助藥廠,屬於藥廠的藥要處理 ,許可證展延這方面的專業,而且他是藥委會的委員 ,這我都不懂,而且藥廠也是他的,他要怎麼轉,他 會比較熟,我強調,我是銷售,所以我才要這個藥廠 ,這是通常人大概是這樣。
問:洪春秀有在鐵皮屋那邊上班?
答:原則上是,因為三十年的原物料放在那邊,有一些過 去要整理,或是客戶要後續服務,他會比較熟,所以 洪春秀就是張朝霖的媳婦,我跟他兒子比較熟,他媳 婦過來這邊,客戶熟、原物料放在哪邊也熟,陳先生 也是從舊工廠,從三陽過去的。那個倉庫實際上等於 是三陽的。
問:工廠搬到鐵皮屋那邊,張朝霖有無負責幫忙鐵皮屋那 裡的營運?
答:客戶的協調性,因為客戶都是他的,所以我不懂的, 就由洪春秀跟董事長協調,當然我也想了解,這樣對 我有幫助,可能很多藥的原理,可能我就比較無法插 手,我是很想插手,因為我要投資。
問:你們有委託領先、順安製造藥品?
答:我知道這件事情,但是細節,還是談的談法,什麼代 工費用,有知道有這個順安,但不知道是誰。
問:你有無出面去談?
答:沒有。不知道在哪,我是聽洪春秀講,董事長有去談 ,但我不知道跟何人談。
問:何時開始請別人製藥?
答:我記不太清楚,還是董事長在談,我也不會去在意。 我就是在意資金能拿回來。
問:洪春秀是受僱於你?
答:是因為要延續三陽過來的一些事務,而且也等於是張 朝霖他建議也指定他過來配合。
問:你是否知道委託人家也要經過衛生機關許可? 答:這是都委託張朝霖,我沒有過問。
問:其實你雖然簽立了概括承受契約,但是沒有履行,你 還是做經銷,然後你的上禾興公司借給張朝霖跟他的 媳婦,在那裡經營生產?




答:也是扮演銷售,我是提供倉庫。
問:實際上經營者何人?還是張先生跟他媳婦? 答:對,製造、生產都是。
問:為何契約裡面,要讓張朝霖保留百分之二十的股份? 答:他對藥了解,而且他是製藥公會的理事長。他對製藥 的行程、各方面,因為我對藥不熟,所以每月又支付 他三萬還是三萬六,因為要登記執照,要找衛生局, 要找誰,要寫什麼表,他事實上他是專業,我既然要 介入藥廠,一定要借助他的專才。
問:跟製造廠聯絡都是洪春秀
答:對,因為我也不認識。
問:何人負責經銷?
答:也是洪春秀,因為所有客戶都是以前三陽留下來的。 問:洪春秀本來是在三陽製藥?
答:對。
問:他後來為何去上禾興工作?
答:有很多後續要整理,或是對客戶交代,或是有剩餘的 產品,他比較清楚,張朝霖就叫洪春秀過來上禾興。 問:是何時的事情?
答:氣爆之後,時間記不來。氣爆之後要搬遷,三陽的工 廠人家不租,所以那邊所有的原物料,都要搬。 問:為何洪春秀特別到上禾興工作?
答:對,其實是各做各的,所以對外還是三陽,我出錢、 出原物料,我希望錢是我代收嘛,事實上全部還是三 陽的事務。
問:為何洪春秀特別到上禾興工作?
答:理論上不是上禾興任職啦。他應該是在臺灣三陽製藥 。他要說我上禾興聘任的,我說是我出錢的,理論上 不是上禾興,因為他還是在三陽。
問:他對外說是什麼公司的人?
答:臺灣三陽。全部訂單都是臺灣三陽的舊客戶。 問:當時何人決定遷移到長治的?
答:雙方協議,就跟張朝霖。我就是找到我比較近的。我 跟張朝霖協議的,也要幫助他,不然東西要去哪裡。 問:你的意思是張朝霖決定,你提供地方?
答:就互相找,看地點。
問:知道上禾興有跟領先奈米下單?
答:對,但是是張朝霖接洽的,是我付錢的。我出到哪邊 ,等於說張朝霖欠我這筆款項,如果用臺灣三陽製藥 ,可能沒有資料,對方不會出貨,所以之後出貨,面



對的都是上禾興的名字出貨。
問:你平時會指示洪春秀工作的內容?
答:沒辦法,因為工作內容我不了解。我會看聯絡簿,看 有無付款。
問:聯絡簿事項是你批示、審核?
答:沒有,是流於形式,希望能抓得住方向。
問:審核、批示是李榮慧做?
答:原則上是張朝霖,如果他沒有的話,我出錢的要抓方 向,是李榮慧去顧前顧後。
問:張朝霖是直接指揮洪春秀
答:應該是,我不了解。
問:張朝霖跟你簽完概括承受契約後,三陽公司的營收是 何人做支付、收領?
答:還是張董事長。
問:搬到長治的時候,費用何人負擔?
答:半年前,搬來之後的半年前,都還是帳寄到潮州,我 堅持要寄到我這裡,協議很久,不然我不出錢。 問:搬遷之後,三陽公司的營運,你有無參與? 答:沒有,關心。
問:但是費用都是你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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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領先奈米製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順安生物科技製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三陽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三陽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喬藥品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崧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杏海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