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劉文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6 年8 月17日刊登新聞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 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2 號裁定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106 年8 月17日刊登於新聞紙 ,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 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7 年1 月2 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 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有效期限,故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 ,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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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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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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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劉文亮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蘇│空白 │106年2月15日 │22,000元 │OO-0000000 │ │
│ │ │澳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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