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杜書賢
訴訟代理人 杜春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提起國家賠償事件,然查本件原告提出之書狀
中,未列明關於本件國家賠償事件請求之訴訟標的、訴之聲
明,本件原告起訴之程式即與上開規定不符,而有不合程式
之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及訴之
聲明與陳述,並附具繕本,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