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7年度,1號
ILDV,107,國,1,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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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1號
原   告 杜書賢
訴訟代理人 杜春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提起國家賠償事件,然查本件原告提出之書狀
  中,未列明關於本件國家賠償事件請求之訴訟標的、訴之聲
  明,本件原告起訴之程式即與上開規定不符,而有不合程式
  之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及訴之
  聲明與陳述,並附具繕本,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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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