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1號
ILDV,107,司促,81,201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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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葉祖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叁佰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葉祖新於民國96年7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
  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12月2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525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
  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
  之3.5%加上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
  ,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
  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
  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
  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
  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8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祖新 431│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9856元│0000000000│12月24日起 │      │點二九    │
│  │   │701    │      │      │       │
├──┼───┼─────┼──────┼──────┼───────┤
│ 002│新臺幣│葉祖新 431│自民國106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205991│0000000000│12月24日起 │      │點七九    │
│  │元  │701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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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