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林引仁
債 務 人 張芷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玖仟陸佰貳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一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翁靜儀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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