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弘旻
債 務 人 林福賜
債 務 人 陳秋香
一、債務人林弘旻、林福賜、陳秋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壹拾玖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弘旻於民國95年間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林福
賜、陳秋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
就學貸款】8筆,共計42萬1,72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
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弘旻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
本金19萬5,12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福賜
、陳秋香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翁靜儀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弘旻、林│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95128│福賜、陳秋│8月21日起 │ │一五 │
│ │元 │香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弘旻、林│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95128│福賜、陳秋│9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香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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