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7號
ILDV,107,司促,247,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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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7號
債 權 人 黃軒凱
債 務 人 張琨鴻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須調查合 法要件,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法律上有無理由,以為准駁 之處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司法事務官應 駁回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4點、第5點第 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自100年3月13日向其承租座落新北市 ○○區○○段00000地號土地(系爭土地),並自103年9月3 日起每月租金調整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詎,債務人 自104年起即未按月繳交,計104年積欠322,000元、105年積 欠248,000元、106年積欠609,000元,總金額1,179,000元, 並提出土地租賃契約書(承租人張琨鴻,100年5月1日起至 103年8月31日止)、土地租賃契約書(承租人林吟臻,103 年9月1日起至106年8月31日止)、收費狀況表、會計表等影 本,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經查,就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張琨鴻請求關於系爭土地租賃之104年至106年間積欠之 租金,債權人尚未為能提出證據以為釋明兩造間仍存有租賃 關係存在(包括定期、不定期租賃,或林吟臻與債務人張琨 鴻間有本人代理人關係存在)。雖經本院定期通知補正,迄 未補正釋明,此有送達證書乙件附卷可稽。故,債權人聲請 本院逕行對債務人張琨鴻關於上開期間積欠之租金為核發支 付命令,依首開法文,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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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