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6號
ILDV,107,司促,216,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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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6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吳珊儀
債 務 人 吳蔚廷(原名吳啟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壹佰陸
  拾肆元,及其中壹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
  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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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