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6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吳珊儀
債 務 人 吳蔚廷(原名吳啟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壹佰陸
拾肆元,及其中壹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
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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