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4號
ILDV,107,司促,184,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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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4號
債 權 人 黃建發
債 務 人 曾偉旭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曾偉旭計有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陸萬 伍仟貳佰柒拾陸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承諾書之內容,為債務人 與吉事實業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無法釋明債權人對債 務人有債權。經定期命補釋明資料,債權人僅提出吉事商行 之登記資料,仍無法釋明本件債權。復迄今仍未提出其他資 料釋明,聲請於法不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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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