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號
ILDV,107,司促,1,201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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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郭騰謙(原名郭家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伍佰陸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騰謙(原名郭家豪)於民國(下同)102年5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102年5月15日起至
  109年5月15日止,分84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
  於每月15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有違約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
  ,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有關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
  方式詳如附表。
  (二)債務人自106年5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
  經債權人催討,迄未清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騰謙  │自民國106年5│至自民國106 │年息百分之二點│
│  │225561│     │月15日起  │年11月14日止│四四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   │     │1月15日起  │      │四四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騰謙  │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5561│     │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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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