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1號
ILDV,107,勞執,1,201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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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建昇
相 對 人 天福通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煥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結果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所請求事項共新臺幣95,862元,上揭金額資方分二期,第一期新臺幣50,000元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前、第二期新臺幣45,862元於民國107 年1月5 日前匯入。」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6 年 12月12日經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 委員會調解成立,兩造合意調解方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所 請求事項共新臺幣(下同)95,862元,上揭金額資方分二期 ,第一期50,000元於106 年12月20日前、第二期45,862元於 107 年1 月5 日前匯入勞方(陳建昇)三星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下稱系爭調解方案)。詎相對人 屆期未依約給付履行,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宜蘭縣 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如系爭調解 方案所示之內容,有聲請人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 稽。然相對人並未依該系爭調解方案履行其私法上所負之給 付義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及交易明細附卷為證。 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 裁定該調解內容為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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