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51號
ILDV,106,訴,251,2018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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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沂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耿堯
      余麗珍
      賴盈穎
      阮虔南
      俞麗娟
      陳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51號請求返還所有權物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 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民事上訴狀,然並未載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 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 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係全部聲明不 服,應依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5 ,226,670 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19,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 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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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頭城印象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