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6年度,9號
ILDV,106,消債清,9,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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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葉祖新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 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 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8條、第8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之說明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請依附表編號順序提出說明及將 相關補正資料依序貼標籤裝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 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聲請人有無其他依法應扶養之人(如:聲請人之配偶、未成 年子女或父母)。若有,應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並一併陳報分擔其等之扶養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或單據。
三、聲請人及其配偶或子女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 勞工保險資料。
四、聲請人及其配偶或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薪資轉 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 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 即104年12月20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之交易明細)。五、聲請人及其配偶或子女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



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 申請書函等)。
六、以聲請人或其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所有保險單 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 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 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七、陳報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4年12月20日起至本裁定 送達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 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繼承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 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例如買賣契約等) ;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八、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4年12月20日起至本裁定送達 日止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如有,應詳予敘明其內容,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 文件。
九、提出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 (伙食費、交通費、健保、日常生活用品費等)費用之單據 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並依序整理成冊,並請就各項支出明細 分別製表提列敘明,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說明。十、除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已提出之資料外,請陳報自聲請清算 前二年即104年12月20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其他各項 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 財產處分收益、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 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或其他「個人」所有收入款項 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 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代替)。
十一、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述財產及收入狀況乃每月顯入不敷出, 請釋明聲請人是如何支付所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並 一併陳報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4年12月20日起至 本裁定送達日止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 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受資助情形及方式(每月或每 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 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 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陳報之內容,聲請人每月須支出交通費



(即油費牌照稅),請陳報該交通工具為何(機車或汽車 及其車型種類、車牌號碼)?又該交通工具係屬何人所有 ?如係他人所有,供聲請人占有使用之原因為何(例如有 償租用或無償使用)?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十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十四、聲請人先前或目前是否有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 件?如有,請提出先前或目前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之證明 文件(例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十五、聲請人是否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銀行間成立協商?如有 ,請提供協商成立資料,並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 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 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 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及當時毀諾原因為何?至停 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 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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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