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簡嘉慧
訴訟代理人 鄭懿灜律師
被 告 游凱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 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 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 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 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 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訟法第488 條 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 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 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游凱翔所涉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交 易字第5 號受理在案,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進行審理程序 並言詞辯論終結,此有本院審判筆錄1 份附卷可憑,然原告 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7 年1 月29日始向本院提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 狀戳章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 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 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 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 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