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39號
ILDM,106,附民,139,2018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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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湯宸一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燦輝
被   告 蔡金龍
      李玉娟
      陳雅齡
      劉陳良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659 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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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