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6年度,9號
SLDV,96,破,9,2018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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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鄭中平(即黃葉冬梅之破產監查人)
上列聲請人因黃葉冬梅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監查人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核定黃葉冬梅破產監查人鄭中平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又前開規定,於監查人 準用之,破產法第84條、第128 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其自民國97年擔任黃葉冬梅破產監查人以來 ,歷時10年間均配合破產管理人之作業,並於101 年11月20 日、102 年1 月3 日、104 年4 月12日、105 年8 月11日拍 賣期日配合出席,亦曾到院閱覽鑑價報告書,費時研究並提 供破產管理人意見,監督破產程序之進行,爰依法聲請裁定 破產監查人之報酬等語。
三、本院審酌本件破產人為自然人,資產種類尚屬簡明,及破產 監察人具狀所陳其曾監督破產程序進行之具體情事、次數、 難易程度等,並參酌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60萬元 ,暨本件破產程序進行期間等情狀,認本件破產監查人之報 酬以新臺幣2 萬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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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