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50號
SLDV,107,除,50,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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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李茜即方聲遠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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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