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24號
SLDV,107,除,24,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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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孫瑟君即晴光煙酒行
代 理 人 游清水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90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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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附表:107 年度除字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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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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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喜克斯實業股份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晴光煙酒行 │ 11,500元 │ 2127440 │ 105年11月5日│
│ │限公司 林温淋│司士林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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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士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