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蔡翼成
蔡玉美
林彩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熱海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365,5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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