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1號
SLDV,107,補,91,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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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蔡翼成 
      蔡玉美 
      林彩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熱海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365,5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6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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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熱海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