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9號
SLDV,107,補,79,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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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黃堆鎰 
      黃羅碧珍
      李國清 
      洪瑞宏 
      洪阿榮 
      洪鳳妹 
      陳敏玉 
      葉祐銘 
      謝金枝 
      謝玉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李震華、大成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張榮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肆萬玖仟陸佰肆拾
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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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