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黃堆鎰
黃羅碧珍
李國清
洪瑞宏
洪阿榮
洪鳳妹
陳敏玉
葉祐銘
謝金枝
謝玉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李震華、大成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張榮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零肆萬玖仟陸佰肆拾
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