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柯建名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劉榮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
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萬
元(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陸萬玖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