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秋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開穩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08萬7,292元
,應徵裁判費3萬1,5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3萬1,0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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