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余銘勳即大山工程行
原告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新世紀興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5,601 元,應繳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尚應補繳5,4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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