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德暉砂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佩芝即晉菘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16
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29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7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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