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小藍波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麒勝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鮑秉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89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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