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城市發展綠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丕詩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複 代理人 江孟洵律師被 告 山恭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丕暄 被 告 賴南志 鍾明平 鍾明穎 鍾明治 吳郭秋卿 陳林美津 詹全忠 詹智信 詹全孝 詹全仁 林如峯 林亨然 連廖美玉 顏彩雪 柯雅慧 林世雄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被 告 陳林麗雲 傅淑馨 張智超 張又仁 游麗卿 盧月鳳 郭柏賢 曹雅俐 李光治 王莊阿粉 龍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被 告 詹麗華 張正宗 陳柏亨 杜詠菁 邱莊若玲 賴京生 張宗正 王景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貳仟肆佰捌拾伍元【計算式:142,000 《元/平方公尺,即系爭1037地號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76.07《土地面積》×90/2064 《原告權利範圍》+80,1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1037-2地號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12《土地面積》×90/2064 《原告權利範圍》=2,332,4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