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9號
SLDV,107,補,19,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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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賴修賢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被   告 羅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肆萬陸仟柒佰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
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42,000 元/ 平方公尺(106 年1 月公告現值)×61.35
   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占用面積)=14,846,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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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