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馬璽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怡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裁判費陸萬零肆佰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玖仟玖佰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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