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60號
SLDV,107,補,160,201801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馬璽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怡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裁判費陸萬零肆佰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玖仟玖佰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1/1頁


參考資料
馬璽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