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Shenton Aircraft Leasing 1(Ireland) Lim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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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Colin Hayes
代 理 人 李泰運律師
張聰仁律師
鄭雅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 年度破字第21號破產事件卷宗,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6 年度破字第21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上開規定,依破產法第5 條規定,於破產程序準用 之。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106 年度破字第21號破產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之債務人即相對人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有 飛機租賃關係,已向相對人之清算人申報債權,而相對人是 否進入破產程序對聲請人之債權得否受償影響甚鉅,實有必 要聲請閱覽、抄錄並影印系爭事件卷宗,以利於相關程序陳 述意見,並評估得採取之求償途徑等情,業據其提出租賃合 約資料節本、存證信函暨債權申報書等件為證,且相對人所 提之債權人清冊內亦載有聲請人之債權(見本院106 年度破 字第27號卷聲證3 債權人清冊),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 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其聲請與法核無不合,應予 許可。
三、相對人雖具狀泛稱:⑴伊目前主要資產為10架航空器,伊於 解散後即開始公開銷售事宜,並積極洽詢買主,聲請人為航 空器租賃公司,對於航空器出售與租賃所可能涉及之對象、 交機時程、條件與後續程序均知之甚詳;⑵聲請人基於確保 其債權能獲得最大清償之誘因,實有極大可能憑藉閱覽系爭 事件卷宗所取得伊航空器相關資訊,透過各種手段不當影響 伊航空器交易之進展或履行義務,致交易停擺甚或終止而受 有重大損害;⑶不論相對人現在進行解散清算程序或本院日 後能准許破產裁定,均不影響聲請人依各該程序受償債權及 陳述意見之權利云云。然相對人就其上開⑵所述之情,並未 舉出相當之證據以實其說,且其亦未具體指明系爭事件卷宗
內究有何涉及其或第三人業務祕密之文書,是自難遽認本件 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有致相對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至相對人 上開⑶所述,本院認相對人一旦經本院為破產宣告,聲請人 之權益實將因相對人經破產宣告而受影響,是聲請人自得於 本院裁定准駁前,藉由閱覽、抄錄系爭事件卷宗文書獲知相 對人之財產狀況及負債情形,以就破產宣告之相關事項向本 院表示意見,並維聲請人參與系爭事件之程序權,相對人此 部分所述,並不足取。相對人請求駁回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併此敘明。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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