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7年度,3號
SLDV,107,消債清,3,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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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陳思羽即陳怡秀
代 理 人 楊子莊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 業額。(三)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 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 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 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 、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明債務人自95年2 月4 日起即未投保勞保之原因?又債務人 稱聲請前2 年內之無收入,則該期間內生活支出之金錢來源為 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聲請前2 年(104 年11月至106 年10月)內收入及支出,請確實按照該期間之實際收支狀況填 載,如債務人實際上無支出,則應予更正
2.提出自104 年11月起迄今之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4 年1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該房屋為



何人所有?應提出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 ,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 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及最近一年水、電、 瓦斯、第四台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說明天然氣繳費通知單、電費繳費憑證上載之用戶「李清富」 ,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6.說明債務人、配偶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 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 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 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又債務人是否 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若干?領取後 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 據或轉帳證明)。
8.說明債務人子女是否有給付扶養費?如是,該子女之姓名、給 付週期、數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及債務人父母、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10. 債務人曾於95年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請具體說明該協 議書內容、毀諾之時點及原因,並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情形,提出毀諾當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之證據(如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等)。
11. 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 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2. 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13. 說明明昌資訊行、明昌文化事業行心思國際事業行最近五 年平均每月營業額若干?其目前營業狀況為何?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14. 說明上開3 家商行之登記址房地為何人所有?請提出建物第 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賃,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15. 請說明債務人患有何疾病?並提出最新診斷證明書(須載明 疾病名稱、目前治療情形、其病況對生活起居及工作能力之 影響)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補助款入帳帳戶封面及內 頁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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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