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富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詩彤
人
相 對 人 陳諺程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六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面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遵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11 號民事 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並以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存字第6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伊取回上開提存物,爰 聲請准予返還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同意 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為證,經本院審查上開證 據資料,並調閱上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揆之首揭規定 ,應認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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